2022-11-07 14:55 來源: 浙江省人事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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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全區(qū)各級機關單位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下同)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和《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經省、市公務員局批準,將組織實施2023年全區(qū)各級機關單位考試錄用二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公務員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錄計劃
2023年全區(qū)各級機關單位計劃招考公務員20名,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可于2022年11月6日起登錄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gwy.zjks.gov.cn)或江北區(qū)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nbjb.gov.cn)查詢。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區(qū)級機關單位要求本科以上學歷的職位,均須取得相應學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要求的基本條件、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范圍和對象規(guī)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86年11月12日至2004年11月11日期間出生,下同),2023年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yè)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81年11月12日至2004年11月11日期間出生,下同)。
2、報考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類職位的,應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學位。報考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或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A類證書;參加2022年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客觀題成績已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可以先行報考。
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的人員,須在2023年2月底前取得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
三、招考程序
報名、資格初審和繳費通過網絡方式進行。
(一)報名和資格初審
報名時間:2022年11月11日9時—11月15日17時。
資格初審時間:2022年11月11日9時—11月17日17時。
網址: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gwy.zjks.gov.cn)。
報考人員要仔細閱讀誠信承諾書,按職位要求和報名網站提示,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有關信息,上傳使用官方網站提供的“照片審核處理工具”處理后的本人近期照片。
11月13日17時前,報考人員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查詢報考比例不足1:8或超過1:80的職位。每人只能報考一個職位。報考人員報名后,由招錄機關對其是否符合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初審。
通過資格初審的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未通過的可在報名時間內再次報名并接受資格初審。
(二)繳費確認
時間:2022年11月18日9時—11月21日17時。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登錄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進行網上繳費確認并查詢是否完成。未按時繳費確認的,視為放棄報名。
(三)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時間:2022年12月13日9時—12月18日17時。已完成繳費確認的人員登錄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
(四)筆試時間和科目
公共科目筆試時間為2022年12月17日。每個科目滿分均為100分。具體為:
1、報考區(qū)級機關單位職位(不含行政執(zhí)法類)的,考試類別為綜合類,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A卷)
下午:14:00—16:30 《申論》(A卷)
2、報考鎮(zhèn)機關職位的,考試類別為基層類,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B卷)
下午:14:00—16:30 《申論》(B卷)
3、報考綜合行政執(zhí)法、文化市場、農業(yè)農村一線執(zhí)法職位的,考試類別為行政執(zhí)法類,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C卷)
下午:14:00—16:30 《申論》(C卷)
考試地點在寧波市區(qū)。
具體考試時間、科目及地點詳見準考證。報考人員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參加考試。
本次考試范圍以《2023年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為準?荚嚧缶V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查詢下載。
(五)劃定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筆試總成績?yōu)閮煽圃汲煽兿嗉?考試成績均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
筆試公共科目按規(guī)定作雷同卷甄別后,由省公務員局統(tǒng)一劃定各類職位的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合格分數線。
(六)確定體能測評、面試對象
招錄機關根據各招考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在合格人員中按規(guī)定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體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1、機關單位招考計劃2名以下的職位按1:3確定面試對象,招考計劃3名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面試對象。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2、行政執(zhí)法類職位中的綜合行政執(zhí)法職位按1:4確定體能測評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以上的職位按1:3確定)。測評對象放棄或不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的,不再遞補。體能測評結束后,招錄機關在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1:3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考計劃3名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
上述1、2中出現不足規(guī)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