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2016-08-2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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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英語教師劉伶利因患癌癥被學校開除,法院判決開除決定無效,學校未履行”一事引起熱議。碩士畢業(yè)的劉伶利在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任職,8月14日8時許,因為癌癥并發(fā)心臟病,32歲的蘭州人劉伶利離開了人世。直到劉伶利去世,該學院也未履行法院判決。
模擬題
事件中的女主角已經(jīng)離世,公眾對此憤慨不已。而在憤怒背后,勞動者權(quán)益保護非常值得探討。我們除了道德譴責,還能做什么呢?如果我們是當時人,又該怎樣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呢?
本次事件是個特別典型的案例,集中展示了勞動仲裁案中普通職工的種種弱勢。在整個事件當中,其實當事人的要求很低,不過是勞動關(guān)系別解除,醫(yī)保別停,以便減少自己看病的經(jīng)濟負擔,增加自己生存的希望。但是,這樣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在博文學院這里卻遭到了拒絕,冷冰冰的拒絕。學校給出的卻是一句“不要給我哭,我見這樣的事情挺多的”這樣的回復。
不僅缺乏人文關(guān)懷,這種單方面直接開除員工的行為已然違法。不得已的劉伶利將學校告上法庭。在后來的二審判決書中,法院認為“交大博文學院亦認可在劉伶利與交大博文學院電話通話中,劉伶利陳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外地就醫(yī),無法履行請假手續(xù),等回來后補辦請假手續(xù)……不屬于《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教師聘用合同》第三條第八項第3款約定的擅自離崗、曠工的情況。”但是,判決書形同“廢紙”,學校沒有主動執(zhí)行判決書上的要求,而是一拖再拖,直至劉伶利病逝。
違法在先,拖延在后,雖說學校并不是女教師去世的根本原因,但恐怕這突來的打擊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法律畢竟是最后的底線,前期的勞動仲裁機制更需要反思,其甚至為勞動者維權(quán)都談不上,因為對于恢復勞動關(guān)系的案件,法律缺乏一定的約束力才好ui導致,義務(wù)以防一拖到底,因此只能眼睜睜的看著一個鮮活的生命逝去。
如果一所高校連起碼的法律都不遵守,想必做好教育更是不可能的。法律是最后的兜底工具,因此我國應(yīng)該完善勞動仲裁機制,對司法訴訟案件濟寧合理的分流,企業(yè)只有在一定的外力約束下才能行。
勞動爭議仲裁在整個勞動爭議處理中處于核心地位, 而且發(fā)揮著及時分流案件的作用。要發(fā)揮好這些作用,真正維護勞動者的權(quán)益,就應(yīng)該去行政化,讓更多第三方力量加入,真正維護勞動者的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