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7 13:54:10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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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北京公務員考試公告及相關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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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北京公務員考試報考疑問解答
報考人員可以報考幾個職位?
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職位。
什么情況下報考人員可以更改報考職位?
報名期間報考申請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可以改報其他職位;報考申請未審查的,報考人員可聯(lián)系招錄機關,申請改報其他職位。2019年11月22日18:00至2019年11月23日18:00期間,報考申請未審查或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不能再改報其他職位。
通過資格審查的,還可再報考其他職位嗎?
通過招錄機關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不可再改報其他職位。
三、2021北京公務員考試相關課程推薦
四、北京務員考試模擬試題練習
下列哪一說法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A. 王某 3 月 1 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3 月 5 日正式上班,勞動關系自 3 月 1 日起建立
B. 李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防止其反悔,可向其收取 500 元押金做擔保
C. 趙某在甲公司任職,同時在乙公司做兼職翻譯,乙公司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D. 張某所在甲公司與另外一公司合并成立了乙公司,應由乙公司繼續(xù)履行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答案】D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張某所在公司與另外一公司合并成立了乙公司,張某的勞動合同應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因此,選 擇 D 選項。
【拓展】
A 項:《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王某 3 月 5 日正式上班,勞動合同自 3 月 5 日起建立,A 項說法錯誤。
B 項:《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
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B 項說法錯誤。
C 項:《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趙某在乙公司做兼職翻譯,乙公司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C 項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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